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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CMA)(RB/T2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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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 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规定了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其他方面的要求。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自我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 食品检验机构的食品检验活动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含有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 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并持续符合条件和要求。
  √ 食品检验机构应指定检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独立地进行食品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朔。
  √ 食品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立绿色通道,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司法检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不得与相关方(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不得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人员要求:
  √ 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 食品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检验标准或技术规范,并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 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 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技术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 管理人员应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验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验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人员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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