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对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 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取得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政许可(资质认定CMA)。
本标准规定了对司出鉴定机构贤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评价。
需具备的条件和人员要求
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 司法鉴定机构在管理和技术运行中应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员健康保护和安全防护的必要的措施等;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回避和人员现场见证等;
√ 司法鉴定机构每项鉴定专业应至少有3名司法鉴定人,同法鉴定人应持有有效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职业范围内实施相关鉴定工作;
√ 司法监定机构应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对外开展鉴定活动。
√ 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保证其足以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的措施、如保险或风险储备金。
人员要求
√ 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鉴定专业领坡时,可以设置多个技术负责人,负责其相关鉴定专业的技术运作。
√ 司法鉴定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所负责审核、签发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专业领域应与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规定的执业范围相对应。
√ 司法鉴定机构应为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助理制定适宜、必要的技术性培训计划。
√ 鉴定活动中需要外部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技术支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外部专家应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或技术支持,其工作应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
常见问题: